《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总则
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 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
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中图分类号: DF795.4文献标志码: Bdoi: 10.3969/i.issn.1004-5619.2013.06.015文章编号: 1004-5619(2013 )06-0458-04
范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理解与适用]
本条旨在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
《标准》的技术性体现在其所规定的范围包括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主要内容和等级划分依据等。从《标准》的结构和内容来看,其主要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前者包括范围、规定性引用文件、定义和术语、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等。后者包括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附录 A)、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附录 B)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用技术(附录 C)等。
《标准》的法律性体现在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而其适用的范围也是《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刑法》第十三条又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要根据受害人是否构成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等对加害人进行“定罪量刑”。这既是《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即为什么要把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又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主要目的,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服务于刑事诉讼。为此,《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法律性原则。即《标准》有关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界定范围必须符合《刑法》的要求,即仍然要与原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简称《轻微伤标准》)所界定的重伤、轻伤和轻微伤范围基本一致。原则上,不能因为《标准》对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界定范围不同,加重或者减轻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
由于《标准》主要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故要充分体现其适用性。长期以来,我们将人体损伤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3 个等级,但每个等级的实际伤情却相差悬殊。例如“颅内血肿”和“植物生存状态”按照《重伤标准》均应鉴定为重伤。但前者出血较少时损伤当时可不至于危及生命,经治疗后可完全康复,也不会遗留后遗症而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后者则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终生需要他人护理才能生存。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受害者的实际伤情,更合理地适用法律法规,以往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应法庭要求常用“重伤偏重”“重伤偏轻”“轻伤偏重”、“轻伤偏轻等细化表述受害人的实际伤情,甚至有的省份直接将重伤再细分为重伤里级、重伤乙级.将轻伤再分轻伤甲级、轻伤乙级。为此,《标准》将原来的重伤细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细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考虑到 1997 年《刑法》修订后增加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刑法》中首次提出了“严重残疾”的概念。何谓严重残疾?目前尚无专门的释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当受害人损伤致残后可先依据 CB/T 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受害人进行伤残评定。构成六级以上伤残者为严重残疾。但从医学角度来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六级以上伤残并不一定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为此,《标准》有意将各种损伤“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等属于“严重残疾”的情形列为重伤一级。具体包括.植物生存状态: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截瘫(肌力 2 级以下),大、小便失禁: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双耳听力障碍(91 dB HL 以上);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 级:双眼盲目4级: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者造口;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靠胃管或者造口;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踢关节以上);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等。
除了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以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一至人属“轻微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属“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属“重大交通事故”:而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或者死亡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属“特重大交通事故。
从目前的司法鉴定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是涉及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二是涉及重大或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理解与适用]
为了尽量保持与其他相关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和关联性,《标准》对于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和分级(或分度)等采用了现行其他相关标准所采用的方法。例如心肺功能、手功能等评定方法直接采用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生活自理能力、容貌毁损等评定方法直接采用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并将这些评定和分级方法在附录 B 中作出明确规定。
《标准》除了引用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两个标准以外,另外还引用了 GA/T 914《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SF/Z JD010300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和SFIZ JDO103002《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3 个标准或技术规范,并在附录 C 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和《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定》虽然只是行业标准或者部颁技术规范,但《标准》明确规定涉及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男子性功能障碍的检测和结果评价等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从而使得这些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国家标准同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本条规范性引用文件所提及的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实际上与本标准并无任何关系。因为本标准并未引用该标准的任何规定或者具体内容。
术语和定义3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
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理解与适用]
上述条款规定了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由此可见,本标准对于重伤的定义直接采用了《刑法》对重伤的相关表述.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的定义完全一致。
除此之外,《标准》关于轻伤和轻微伤的定义与《轻伤标准》和《轻微伤标准》中的相关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调整,但界定的范围并无明显改变。这也充分体现了《标准》与《重伤标准》《轻伤标准》和《轻微伤标准》对重伤、轻伤和轻微伤范围界定的一到性。所不同是,《标准》将原来的重伤和轻伤程度进行了细划。
实际上,上述条款对于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定义较为笼统,而《标准》附录 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才是更为完整、更为严谨的定义。即“重伤一级”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重伤二级”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轻伤一级”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轻伤二级”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轻微伤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在实际鉴定中,一般不宜直接援引上述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有遇到《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才可以遵循附录 A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标准》最相近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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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总则
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 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
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中图分类号: DF795.4文献标志码: Bdoi: 10.3969/i.issn.1004-5619.2013.06.015文章编号: 1004-5619(2013 )06-0458-04
范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理解与适用]
本条旨在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
《标准》的技术性体现在其所规定的范围包括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主要内容和等级划分依据等。从《标准》的结构和内容来看,其主要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前者包括范围、规定性引用文件、定义和术语、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等。后者包括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附录 A)、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附录 B)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用技术(附录 C)等。
《标准》的法律性体现在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而其适用的范围也是《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刑法》第十三条又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要根据受害人是否构成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等对加害人进行“定罪量刑”。这既是《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即为什么要把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又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主要目的,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服务于刑事诉讼。为此,《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法律性原则。即《标准》有关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界定范围必须符合《刑法》的要求,即仍然要与原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简称《轻微伤标准》)所界定的重伤、轻伤和轻微伤范围基本一致。原则上,不能因为《标准》对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界定范围不同,加重或者减轻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
由于《标准》主要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故要充分体现其适用性。长期以来,我们将人体损伤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3 个等级,但每个等级的实际伤情却相差悬殊。例如“颅内血肿”和“植物生存状态”按照《重伤标准》均应鉴定为重伤。但前者出血较少时损伤当时可不至于危及生命,经治疗后可完全康复,也不会遗留后遗症而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后者则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终生需要他人护理才能生存。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受害者的实际伤情,更合理地适用法律法规,以往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应法庭要求常用“重伤偏重”“重伤偏轻”“轻伤偏重”、“轻伤偏轻等细化表述受害人的实际伤情,甚至有的省份直接将重伤再细分为重伤里级、重伤乙级.将轻伤再分轻伤甲级、轻伤乙级。为此,《标准》将原来的重伤细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细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考虑到 1997 年《刑法》修订后增加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刑法》中首次提出了“严重残疾”的概念。何谓严重残疾?目前尚无专门的释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当受害人损伤致残后可先依据 CB/T 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受害人进行伤残评定。构成六级以上伤残者为严重残疾。但从医学角度来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六级以上伤残并不一定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为此,《标准》有意将各种损伤“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等属于“严重残疾”的情形列为重伤一级。具体包括.植物生存状态: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截瘫(肌力 2 级以下),大、小便失禁: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双耳听力障碍(91 dB HL 以上);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 级:双眼盲目4级: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者造口;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靠胃管或者造口;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踢关节以上);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等。
除了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以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一至人属“轻微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属“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属“重大交通事故”:而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或者死亡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属“特重大交通事故。
从目前的司法鉴定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是涉及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二是涉及重大或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理解与适用]
为了尽量保持与其他相关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和关联性,《标准》对于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和分级(或分度)等采用了现行其他相关标准所采用的方法。例如心肺功能、手功能等评定方法直接采用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生活自理能力、容貌毁损等评定方法直接采用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并将这些评定和分级方法在附录 B 中作出明确规定。
《标准》除了引用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两个标准以外,另外还引用了 GA/T 914《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SF/Z JD010300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和SFIZ JDO103002《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3 个标准或技术规范,并在附录 C 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和《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定》虽然只是行业标准或者部颁技术规范,但《标准》明确规定涉及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男子性功能障碍的检测和结果评价等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从而使得这些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国家标准同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本条规范性引用文件所提及的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实际上与本标准并无任何关系。因为本标准并未引用该标准的任何规定或者具体内容。
术语和定义3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
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理解与适用]
上述条款规定了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由此可见,本标准对于重伤的定义直接采用了《刑法》对重伤的相关表述.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的定义完全一致。
除此之外,《标准》关于轻伤和轻微伤的定义与《轻伤标准》和《轻微伤标准》中的相关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调整,但界定的范围并无明显改变。这也充分体现了《标准》与《重伤标准》《轻伤标准》和《轻微伤标准》对重伤、轻伤和轻微伤范围界定的一到性。所不同是,《标准》将原来的重伤和轻伤程度进行了细划。
实际上,上述条款对于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定义较为笼统,而《标准》附录 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才是更为完整、更为严谨的定义。即“重伤一级”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重伤二级”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轻伤一级”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轻伤二级”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轻微伤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在实际鉴定中,一般不宜直接援引上述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有遇到《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才可以遵循附录 A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标准》最相近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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