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患者王某因肾脏疾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当晚患者病情加重,值班医生和患者家属谈话,建议转监护病房治疗,患者家属表示待和其他家属商议后再说,但拒绝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次日晨,患者病情较夜间好转,但仍有转监护病房治疗的必要,查房医生和患者家属谈话时,家属发现一张签有自己名字的医疗文书,但并非自己所签。患者家属投诉医生伪造医疗文书。经查,该文书为夜间值班医生在患者家属拒绝转监护病房并拒绝签字的情况下,自己模仿家属的笔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的家属的名字。
案例二 患者刘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后,病情好转,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等原因,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患者出院后,医方在整理病历时发现,患者出院宣教书无家属签名,为保持病历的完整性,值班医生模仿家属的笔迹在该病历文书上签名。后,患方以治疗效果差起诉医院,开庭质证时,患者家属发现文书中一处签名非其本人笔迹,主张医方伪造病历文书,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医方不认可病历文书存在伪造,患方向法庭提出进行文书鉴定的申请,对病历文书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上述两案例都是因为医务人员“代签名”引发的医患纠纷,在临床工作中,这肯定不是普遍现象,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司法实务界对于真实性存疑的病历亦存在争论,本文略述一二,希望医院管理者和一线医务人员能有所思考。
“代签名”性质及法律风险——
因该部分内容的缺失导致鉴定不能进行、案情无法查明的,医疗机构则要承担鉴定不能的责任;如果部分内容的缺失不影响鉴定和案情认定的,医疗机构的承担的责任根据对鉴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对医务人员的几点建议——
案例一 患者王某因肾脏疾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当晚患者病情加重,值班医生和患者家属谈话,建议转监护病房治疗,患者家属表示待和其他家属商议后再说,但拒绝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次日晨,患者病情较夜间好转,但仍有转监护病房治疗的必要,查房医生和患者家属谈话时,家属发现一张签有自己名字的医疗文书,但并非自己所签。患者家属投诉医生伪造医疗文书。经查,该文书为夜间值班医生在患者家属拒绝转监护病房并拒绝签字的情况下,自己模仿家属的笔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的家属的名字。
案例二 患者刘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后,病情好转,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等原因,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患者出院后,医方在整理病历时发现,患者出院宣教书无家属签名,为保持病历的完整性,值班医生模仿家属的笔迹在该病历文书上签名。后,患方以治疗效果差起诉医院,开庭质证时,患者家属发现文书中一处签名非其本人笔迹,主张医方伪造病历文书,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医方不认可病历文书存在伪造,患方向法庭提出进行文书鉴定的申请,对病历文书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上述两案例都是因为医务人员“代签名”引发的医患纠纷,在临床工作中,这肯定不是普遍现象,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司法实务界对于真实性存疑的病历亦存在争论,本文略述一二,希望医院管理者和一线医务人员能有所思考。
“代签名”性质及法律风险——
因该部分内容的缺失导致鉴定不能进行、案情无法查明的,医疗机构则要承担鉴定不能的责任;如果部分内容的缺失不影响鉴定和案情认定的,医疗机构的承担的责任根据对鉴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对医务人员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