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
一般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不能接受个人委托。
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合法、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
(二)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三)依法作出的有关检查、检验、鉴定、调查等报告;
(四)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遇有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明显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等情形,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进一步确认、补充。
对鉴定事项、时间、程序、标准等方面有合理要求,不违反鉴定基本原则的,医学会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方或者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二)委托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
(三)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
(四)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程序、标准等不认可,不能达成-致意见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声明:此文件仅供参考。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
一般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不能接受个人委托。
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合法、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
(二)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三)依法作出的有关检查、检验、鉴定、调查等报告;
(四)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遇有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明显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等情形,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进一步确认、补充。
对鉴定事项、时间、程序、标准等方面有合理要求,不违反鉴定基本原则的,医学会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方或者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二)委托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
(三)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
(四)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程序、标准等不认可,不能达成-致意见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声明:此文件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