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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

2021-03-2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5日 法研[2014]1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4]420号《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骨性眼分四个壁,分别为外壁、内壁、眶顶(上壁)、眼底(下壁),临床常见骨折为底(即上颌窦上壁)与内壁(骨纸板)骨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d条规定,内壁骨折为轻微伤是指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均应当认定为轻微伤的范畴。第5.2.4f条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为轻伤二级,是指单侧或双侧除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同一壁的骨折,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如单侧或双侧眶下壁骨折,条文中的“单纯内壁骨折中的“单纯”是指仅存在内壁骨折的情况,该伤情属于第5.2.5d条规定的范畴,第5.2.3g条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为轻伤一级,是指眼眶四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当认定为轻伤一级,如单侧内壁骨折合并下壁骨折的情况,或一侧内壁骨折伴对侧下壁骨折的情况。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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