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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标准及标准的区别

2021-06-24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同时也涉及到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民事赔偿和“三期”(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的费用计算,因此,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不仅是办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当事方关注的焦点。由于伤残鉴定在不同的案件中隶属于不同的管辖范畴,因此,国家不同的主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三个标准的发布方、适用范围:

目前,针对伤残程度鉴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有: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伤鉴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于2013年6月8日起实施。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另外:公安部提出,2016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害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2017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获准废止。此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后做鉴定,必须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但如果是2017年需要做重新鉴定,而第一次鉴定是2016年依据原规定所做的鉴定,就必须依照原规定进行鉴定。


三个相关标准的主要区别

1、标准颁布的主管国家机关不同。因此其应用范围也不同,管辖的案件性质、诉讼/非诉讼阶段不同;

2、适用领域不一样。这也是作为当事方经常容易混淆的地方。《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当事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情况,双方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人体损伤残程度分级》的适用对象为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3、对鉴定提起方要求不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同的鉴定提起方是不一样的。工伤鉴定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提出申请;保险伤残评定由保险公司向鉴定机构提出,根据鉴定情况进行理赔;伤残鉴定由于涉及案件,应由相关执法机关提出。

4、对鉴定的提起时间不同。三个标准在制定时依据的伤情情况不一样,这主要是由主管机关各自办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决定的。如,在工伤鉴定中,制定标准时更多的是考虑保护劳动者权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是为了确定产生伤害的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服务于诉讼,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工伤鉴定在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提出申请,而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为什么当事人容易对这三个标准产生误解?

1、相关当事方不了解国家在该方面管理的政策和使用标准,准确的说,该方面的普法教育任务还很重,也急需更加有针对性的公众服务平台。

2、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件中存在着多个法律关系,需要分别作出不同的鉴定,当事人容易对法律关系产生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发起方等均不同,并且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的过程中要求的程序,手续,依据的标准,收费情况、出具的报告均不同。

我们以一个例子来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小明在因公外出的情况下发生了车祸,且小明自身也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这种情况下,在小明需要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时,就涉及到了工伤、人身损害及保险赔偿三个方面。那么小明可以在交警大队给出相关意见书之后,按照想要得到的赔偿,分别与其单位、保险公司,肇事方进行沟通,分别按照三个标准作出相关鉴定,从而得到相应的赔偿。


关于伤残鉴定的详细问题,还可以咨询我们010-5101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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