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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委托鉴定指南

2022-06-27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



1、损伤程度鉴定(一般指所受损伤的程度,比如轻微伤、轻伤、重伤等)
2、伤残程度评定(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工伤等伤残等级鉴定)
3、伤病关系鉴定
4、诈病、诈伤、造作伤鉴定
5、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过错及参与度等)
6、劳动能力鉴定
7、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成伤机制鉴定或指伤是怎样造成的)
8、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9、后期诊疗项目评定
10、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11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受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
12、治疗时限评定
1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等



法医临床鉴定规范指南


鉴定项目

含义

鉴定材料及要求

注意事项

损伤程度鉴定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床检验报告单、临时及长期医嘱单,下同)、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以上鉴定材料需经过办案机关确认后方可提交鉴定机构,下同。


1.损伤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 鉴定机构查体;

2.损伤程度鉴定需区分损伤的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以 2 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 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 进行鉴定;

3.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伤残程度及因果关系评定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被鉴定人达到评残时限后复查的报告单及影像学资

料。


1.伤残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 鉴定机构查体;

2.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 (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 3-6 个月);

3.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伤病关系鉴定


人体所受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对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

损伤是指人体受各种外界致伤因素作用,直接导致机体组织正常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的状况,也称外伤。

疾病是人体在一定条件下,由致病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复杂而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 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被鉴定人自身患有疾病或既往损伤的就诊病历材料( 此项材料可待委托机构受理后由鉴定人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补充);

4.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

5.如被鉴定人死亡的需提供被鉴定人的尸检报告;

6.需要提交的其他涉案材料。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致伤物推断:根据人体体表损伤的形态学特征推断引起损伤的可能的致伤物或致伤因素的种类。推测与认定致伤物,主要根据损伤的特征,并与可疑致伤物进行比对。

致伤方式推断:根据人体所受损伤的形态推断外界暴力的作用方式。通常是在致伤物或致伤因素、成伤机制明确的基础上推断具体的损伤过程。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受伤当时身体损伤的彩色照片;

4.案发现场的勘验记录及照片;

5.相关证人证言;

6.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

7.如被鉴定人死亡的需提供被鉴定人的尸检报告;

8.需要提交的其他涉案材料。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

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

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当事人家属关于被鉴定人日常生活情况的陈述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涉案材料。


1.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进行查体;

2.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 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 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 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 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被鉴定人达到评残时限后复查的报告单及影像学资

料。


1.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进行查体;

2.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 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 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3.可单独委托其中一项进行鉴定;

4.护理期指的是伤残评定之前所需要的护理,不同于护理依赖的终身性护理。

医疗费用合理性评定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对伤者治疗终结前已发生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核定,主要是为了确定人体遭受损伤后治疗过程中与损伤相关联的、必要的且在正常医疗时限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提起医疗费用合理性评定的需要提供被鉴定人治疗 的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票据等,住院病人需提交医嘱单。

1.针对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本项鉴定包含了诊疗项目合理性评定。


后续诊疗项目评定


在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时,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

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

具等项目。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评定后期继续用药者,需提供连续的用药记录明细。


1.针对医疗终结后尚未发生的诊疗项目;

2.现行评定规范中尚未规定的内容、而确需给予后续诊 疗的,应依实际情况并结合临床、康复医生的建议加以评定

确认。


治疗时限评定


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

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1.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委托单位若有要求,可比照 GA/T 1088-2013

进行评定或按临床实际治疗情况进行评定;

2.鉴定人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验。

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是指鉴定人基于个体骨骼发育过程中初级、次级骨化中心出现时间、骨化程度、骨骺与干骺端闭合顺序以及形态变化规律进行的生物学年龄鉴别或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通常可通过个体骨关节的影像学特征对青少年的骨骼年龄进行推断。


1.基本案情介绍;

2.被鉴定人出生日期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

份证明或户籍资料等);

3.躯体多个骨骺的X线摄片(双侧比对拍摄)。一般包括:双侧胸锁关节正位X线片、双侧肩关节正位X线片、双侧肘关节正侧位X线片、双侧腕关节及双手正位X线片、双侧髋关节及骨盆正位X线片、双侧膝关节正侧位X线片、双侧踝关节正位X线片、双足正位、双侧跟骨侧位。必要时可行双侧胸锁关节CT 薄层扫描+图像重组。


1.案情介绍:除外被鉴定人涉案案情经过的介绍,还应包括委托活体骨龄鉴定的缘由,如:XX户籍资料记载其出生日期为XX年XX月XX日,本人自报出生于XX年XX月XX日,监护人或家属称其出生于XX年XX月XX日;

2.特殊情况下,可能确实无法提供被鉴定人出生日期证明材料;

3.躯体多个骨骺的X线摄片,一般会在鉴定时在具备影像学检查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拍摄或者到医院(建议三级甲等医院)拍摄;

4.委托鉴定事项中的“本次摄片时”即本次拍摄躯体多关节影像学资料的具体时间。

医疗损害鉴定


应用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

院病历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依法作出的有关检查、检验、鉴定、调查等报告;

4.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医患双方分别对诊疗经过的描

述、双方对过错事项的陈述理由及答辩理由);

5.需要提交的其他涉案材料。


1.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

2.若经多个医疗机构诊治,需提供所有经治医疗机构的病历材料, 以便于鉴定机构判断。

3.医疗损害鉴定暂无程序规范,北京地区的鉴定机构均会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聘请不同数量临床医学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归入鉴定档案留存,不对当事人公开,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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