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确保鉴定、评估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群众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提供指引,2022年11月市法院组织制定了《司法鉴定规范指南(法医、文检类)》,现按类别分批次予以发布。
法医鉴定类别通常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等。
(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1、含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联合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床检验报告单、临时及长期医嘱单,下同)、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像学检查资料; (3)详实的案情介绍,以及支持案情介绍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 (4)本标准仅适用于他人或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因致伤,所以应提供被鉴定人是否系被他人或外界因素致伤的确凿证据材料; (5)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鉴定材料需经过法庭质证后提交鉴定机构,下同。 5、注意事项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需区分损伤的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应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4)必要时应进行伤病关系鉴定。
(二)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1、含义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目前,伤残等级鉴定应用标准包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委托鉴定时由法官根据审判实际确定具体鉴定标准。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被鉴定人达到评残时限后复查的报告单及影像学资料; (4)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5、注意事项 (1)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外,承办法官必须在委托时明确鉴定依据的标准; (2)人体伤残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3)人体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伤情一般为伤后3-6个月,涉及四肢关节骨折需伤后6个月; (4)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应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5)必要时应进行伤病关系鉴定。
(三) 1、含义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确保鉴定、评估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群众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提供指引,2022年11月市法院组织制定了《司法鉴定规范指南(法医、文检类)》,现按类别分批次予以发布。
法医鉴定类别通常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等。
(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1、含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联合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床检验报告单、临时及长期医嘱单,下同)、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像学检查资料; (3)详实的案情介绍,以及支持案情介绍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 (4)本标准仅适用于他人或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因致伤,所以应提供被鉴定人是否系被他人或外界因素致伤的确凿证据材料; (5)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鉴定材料需经过法庭质证后提交鉴定机构,下同。 5、注意事项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需区分损伤的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应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4)必要时应进行伤病关系鉴定。
(二)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1、含义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目前,伤残等级鉴定应用标准包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委托鉴定时由法官根据审判实际确定具体鉴定标准。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被鉴定人达到评残时限后复查的报告单及影像学资料; (4)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5、注意事项 (1)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外,承办法官必须在委托时明确鉴定依据的标准; (2)人体伤残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3)人体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伤情一般为伤后3-6个月,涉及四肢关节骨折需伤后6个月; (4)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应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5)必要时应进行伤病关系鉴定。
(三) 1、含义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